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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工会会员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14:40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为增强会员意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分工会会费收支管理,结合我校工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纳原则

工会是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性组织,加入组织的工会会员均应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第三条 交纳标准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每月按“岗位基础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收入合计的5‰计算,合计金额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算缴纳。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及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第四条 交缴方式

基层分工会组织委员负责会费收缴工作,每年可以按季度或半年期进行收取,年末不得晚于12月上旬缴齐全年会费。会费缴纳情况将计入各分工会量化考核并作为表彰先进的依据。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会员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全额由各基层工会独立使用,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账务管理,每年年末基层工会核对余额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会费的收入、支出情况,由基层分工会负责在年度职工大会和二级教代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六条 财务管理

会员会费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各分工会主席应掌握本工会会费财务状况,实行科学管理,量入为出,达到收支平衡。如年末发生结余,应与工会会计人员核对账目,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会员会费应完善发放手续,发生支出时,应开具正式有效票据,各分工会应及时提交正式发票,填写报销单,并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确认,基层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方可到学校工会财务办公室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对个人发放比赛用品、奖品、纪念品及入场券等,要求有关审批手续齐全,并实名发放签收。

第七条 支出范围及标准

基层分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用于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门票。

基层分工会组织文体活动时,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原则上纪念品价值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分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且限每两年购置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提供工作餐,工作餐标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基层分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时,可适当选购瓜果茶点等食品,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分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须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需安排工作餐,餐标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全天不超过100元。门票支出(不含景区内景点门票)及交通费等,每人不超过200元。

各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各项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内容及标准执行。会员会费原则上用于大多数会员。不准用会员会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