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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8年12月27日 14:53 点击数:

 

校工字〔2018124

 

 

吉林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吉会办字〔201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吉林大学委员会;开户银行:工行长春开发区支行;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长春市总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会费缴纳基数为工会会员月岗位基础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收入之和,合计金额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算缴纳。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专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学校工会所属各活动场馆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的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讲课费参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标准是: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元。

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评选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学员人数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的物质奖励每人一般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用于文体活动参赛人员意外保险费。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对因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参赛人员以及职工业余演出队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本单位职工演出和排练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一天不超100元。补助时间按实际天数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不再列支其他费用。

学校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学校工会批准的协会、合唱团等组织,为教职工开展长期健身、练习等活动的指导教师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0元,每月每人不超500元。

学校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发放差旅补助的不再发放比赛补助。对因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一天不超100元。

学校基层工会元旦或春节期间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人均不超过50元),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00元的纪念品。针对联欢会活动学校工会资助基层工会人均经费不超150元。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校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30元,一天不超100元)、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主办的各种刊物、网站、微信平台等稿酬可参照以下标准:原创文章按50/千字,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改编、汇编文章20/篇,语录、话题10/条,诗歌25/首;封面设计及图片每幅100元,文章配图根据排版大小5-10/张,每篇文章配图不超过30元,以图片为主的稿件,根据图片性质及排版大小不超过50/张;编稿、审稿、校对每万字不超过50元。岗位职责内人员和工会专职办刊人员不享受编稿、审稿及校对补贴。

职工读书、网络宣传、智力竞赛等活动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集体奖项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个人奖项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

符合法律政策的工会会员结婚时,可以给予最高500元的慰问金;女会员生育时,可以给予不高于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为本人发放500的纪念品。校工会、校基层工会可为其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标准为每人200元(此笔费用由校工会资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教职工疗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七天(含往返路程),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20%,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乘车人员保险费)的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送温暖费、困难职工帮扶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职业病防治等职工劳动保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每年学校工会在元旦、春节前夕组织慰问学校高端人才(院士、双聘院士、劳模、资深教授、其他国字号人才等)。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人,慰问形式可以是慰问金也可是慰问品。

学校工会每年不定期对工作在特殊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定点扶贫教职工、援藏/援疆的教职工进行慰问。特殊工勤岗位(野外带队实习等)教职工慰问标准不超过500/人;援藏/援疆教职工 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人。

学校工会赴野外实习基地慰问带队实习教师时可组织一次联欢会,联欢会标准为人均不超100元(含工作餐、干鲜水果等食品)。

(五)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应给予慰问。慰问标准一般掌握在2000元之内。特殊困难的,学校工会可根据自身经费情况,经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爱心帮扶、救助对象为在学校工会会员中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救治特殊困难者或家庭突发事故造成特殊困难者。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3万元的;教职工家庭遇到重大灾害,扣除保险理赔,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教职工家庭成员遇到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10万元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给予个人承担部分的10%15%的爱心资金救助。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支出,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精神,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参保金额的30%

女工互助保障活动支出,按照《吉林大学女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和专项业务费。

(一)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时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吉林大学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职工小家建设可购置体育健身类(如乒乓球桌、跑步机、哑铃、棋类、运动垫等)、生活类(如冰箱、微波炉、饮水机、咖啡机、家具、空调等)、文化类(如阅报栏、书橱、报刊杂志、电视机、音响设备等);基层工会举办的专项活动(大型或有特色的文体活动)支出,按照学校工会审批的额度执行。

学校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0%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用于经上级主管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10%,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各级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和学校工会所属各活动场馆支出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的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设置会计办公室,由财务会计人员从事工会专职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工会应定期向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学校工会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工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经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吉林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8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