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精神,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推荐评选工作在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领导下进行。
二、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并征得被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提出,也可由基层工会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直接提出,由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组织评选。
三、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时,首先依据每次应选名额及候选人数等具体情况,确定预选的差额数进行预选,最后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
四、评选时,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
五、评选时,当选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员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当选人所得赞成票数没有超过应到会人员人数的半数,不能当选。所余名额应再行补选。如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数取票数多的人员当选,如遇相同票数,只在该相同票数的人选中重新选举,取足名额为止。
六、评选时,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评选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评选无效,应重新评选。
七、填写选票时,要严肃认真,统一用笔,字迹清楚,符号准确。完全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为有效,不可辨认的部分为无效。符号有涂改的选票,涂改部分为无效,未涂改部分为有效。选票是否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监票人负责确认。
评委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选票后边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划“○”。
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评选设监票人3名(纪委1人,校工会工作人员2人),对评选工作监督并统计选票情况。
九、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签字后交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组长。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评选会报告候选人和另选人的评选计票结果,由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组长以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员名单。
十、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先进人物的评选结果要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级(含市级)以下各类先进人物的评选结果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并征得意见。
十一、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本评选办法适用于由全国、省、市工会组织评选的各类先进人物的推选工作,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
十三、本评选办法,经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十四、吉林大学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具体工作由校工会组织宣传部负责。
吉林大学劳动模范评选小组
20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