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对我校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救助,经研究,对《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实施细则》(校发〔2009〕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疾病参考范围
2.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在职职工)
3.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离退休职工)
4.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学生)
吉 林 大 学
2013年11月5日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教职工和学生解决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为受困教职工和学生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实行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校快速和谐发展,针对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及学生(全日制在校学生,下同)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建立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 “帮扶资金”是具有互助互济性质,解决教职工及学生特殊困难的一种补助形式。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均可享受“帮扶资金”所规定的待遇。特殊困难是指教职工及学生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后,教职工及学生个人仍然存在的较大困难。
第三条 “帮扶资金”是一项“送温暖”工程,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广大教职员工支持下,为帮助广大教职员工解决临时遇到的特殊困难,由工会组织具体运作的公益性资金。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特殊困难和开展一次性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四条“帮扶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的原则,其主要来源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拨款;
2.学校行政拨款;
3. 学校工会拨款;
4.职工和学生个人爱心捐款;
5.其他各种捐款、资金的合法增值等。
第五条 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学生按4:4:2的比例分配使用,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监察处的监督及审计处的审计。
第六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1.在职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所属校区离退办提出申请,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特殊困难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说明困难原因,并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所属离退办、所属学院调查后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校工会。
3.校工会组织核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一次性支付帮扶资金。
第七条 资金的发放须填写校工会统一制定的特殊困难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本人或所属基层工会、所属校区离退办、所属学院代领。
第三章 帮扶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适当“帮扶资金”的补助。“帮扶资金”的额度根据特殊困难的程度,由校工会帮扶中心提出建议,经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1.教职工或学生本人因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下同)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3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教职工本人家庭遇到重大灾害,扣除保险理赔,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教职工本人家庭成员遇到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10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帮扶资金”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医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研究生管理处、学生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兼任。
第十条 校工会帮扶中心为“帮扶资金”工作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接受管理委员会领导。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
2.研究决定“帮扶资金”的使用、筹集等事宜。
3.讨论决定“帮扶资金”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设立的宗旨: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救治特殊困难以及家庭突发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和学生在经济上给予帮扶,缓解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帮扶资金使用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帮扶对象
在学校工作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档案在校的研究生中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救治特殊困难者或家庭突发事故造成特
殊困难者。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或家庭突发事故造成特殊困难者本人,其中:
(一)教职工或学生本人因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下同),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3万元,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二)教职工本人家庭遇到重大灾害,扣除保险理赔,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三)教职工本人家庭成员遇到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10万元,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之列:
(一)校内有房屋(含杂物房、车房)出租、患病期间购房、家庭购买汽车等。
(二)见习期试用人员。
(三)有单位、有工资关系、有人事关系的在职学生。
(四)因私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人员。
(五)违犯法纪导致伤病人员。
四、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蔡 莉
副主任:陆志东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史成刚 王国强 冉 丹 张 刚 高 军
顾旭东 白大范 张国兴 黄 河 伊大海
聂宏凯
五、申请及审批程
(一)在职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医院诊疗证明、个人工资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帮扶的金额等内容,并附病历本和本人工资情况证明;家庭突发事故的相关各种凭证材料。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提出意见。
(二)离退休职工向所在校区离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所在校区离退休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经离退休处领导同意并提出意见。
(三)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在校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学院(培养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分别经校学生处和研究生管理处领导同意并提出意见。
(四)向校帮扶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校工会帮扶中心)递交申请表。
(五)由帮扶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考察核实,提出拟帮扶对象和额度的建议。
(六)帮扶资金管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帮扶对象和帮扶资金额度。
(七)将帮扶资金管委会决定的帮扶者和帮扶额度公示一周,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对有异议者,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
(八)发放帮扶资金。
六、帮扶资金管理
帮扶资金的财务核算业务由财务处负责;资金使用由帮扶资金管委会决定;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及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与审计。
七、帮扶资金额度
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按10%—15%给予帮扶。
八、有关说明
(一)需要帮扶人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被帮扶者每年只能被帮扶一次。
(三)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
附件1:重大疾病参考范围.doc
附件2: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在职职工).doc
附件3: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离退休职工).doc
附件4: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学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