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女教职工互助基金会是我校工会会员中女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经济互助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友爱精神,开展互帮互济活动,为患有女性重大疾病的女教职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体现学校对女教职工的关爱。
第二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三条 互助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部分:
1.学校从吉林大学职工福利费中拨给的部分经费;
2.校工会从结余经费中拨给的部分经费;
3.女教职工参加互助基金会交纳的会员入会费。
第三章 互助基金会会员
第四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女教职工承认本章程,填报会员登记表,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元,均可以成为基金会会员。
第五条 凡互助基金会会员在入会期间符合基金补助条件的享受相应经济补助,对于没有享受到经济补助的会员,在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均返还所交个人入会费的60%。
第四章 互助基金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基金补助条件及标准
1.女工会会员入互助基金会之后患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具有三级甲等医院病历证明并手术长期住院治疗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其他女性疾病一次性补助500元;
2.女工会会员入互助基金会之后患其他女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者,一次性补助500—1000元。
第七条 非互助基金会会员不享受互助基金的补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吉林大学女教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分管此项工作副主席兼任管委会主任、工会职工帮扶科科长兼任管委会副主任;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其他成员均作为管委会委员。聘请吉林大学相关女性疾病专家为管委会顾问。管委会在校工会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互助基金会员管理、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使用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在校工会财务设立专户,基金实行公开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条 基金会会员符合补助条件,应填写统一印发的女教职工互助基金申请补助表,附上有关凭证,由所在分工会签署意见交管委会办公室,经管委会审批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发放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3年1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