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福利发放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民主决策原则,增加福利发放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福利主要指教职工生日蛋糕卡、节日慰问品及送温暖工作等相关福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工会福利委员会共设置11个委员席位,其中,设主任1名,由工会主席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福利发放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财务处代表1名、审计处代表1名、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代表1名、工会相关人员1名、基层工会代表每校区1名。
第四条 工会福利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业务机构,设在工会福利生活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工会福利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教职工切身利益,审定《教职工福利品发放计划(草案)》。
第六条 工会福利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为:召集并主持工会福利委员会会议;审阅《教职工福利品发放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
第七条 工会福利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市场调研,制定《教职工福利品发放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审阅。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会议由福利工作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第九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即可形成有效决议,但其中必须包含来自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代表委员。
第十条 每次会议应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福利品发放计划(草案)》的审议结果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时方可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