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经2022年1月6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22年3月3日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实行人文关怀,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解决教职工特殊困难的一种补助形式。凡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教职工(临床医院除外)均可享受“帮扶资金”所规定的待遇。
特殊困难是指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后,教职工个人仍然存在的较大困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三条 帮扶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的原则,其主要来源为:
1.学校预算安排的特困补助专项资金。
2.工会转入的特困补助资金。
3.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特困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帮扶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帮扶资金使用由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工会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在职全民所有制事业编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所属校区离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特殊困难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说明困难原因,并提交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所在基层工会初步审核,经领导同意后向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递交申请表。
3.工会设专人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拟帮扶对象和额度的建议。
4.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帮扶对象和帮扶资金额度。
5.发放帮扶资金。
第三章 帮扶原则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适当帮扶资金的补助:
1.教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参考范围见附件)及人身伤害,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下同)个人承担医药费累计超过3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教职工本人家庭遇到重大灾害,扣除保险理赔,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教职工本人家庭成员遇到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10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之列:
1.因私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人员。
2.违犯法纪导致伤病人员。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额度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按10%~15%给予帮扶,每人帮扶额度上限为5万元。由校工会提出建议,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帮扶者每年只能被帮扶一次。帮扶者累计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帮扶资金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工会工作校领导和工会主席兼任,管理委员会由工会、组织部、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医院管理处、审计处、后勤处、离退休工作处、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固定列席单位。
第十条 工会为帮扶资金工作机构,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接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草拟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研究决定帮扶资金的使用及筹集等事宜。
3.讨论决定帮扶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临床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集体职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需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讨论通过,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实施细则》(校发〔2013〕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疾病参考范围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血管意外住院抢救治疗;
2.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3.恶性肿瘤;
4.急性重症肝硬化、急性重症胰腺炎;
5.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心脏搭桥手术、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6.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7.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8.其它经过校职工医疗保健专家委员会集体鉴定认可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