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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工会 时间:2022年03月08日 07:40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经2022年1月6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22年3月3日





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实行人文关怀,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解决教职工特殊困难的一种补助形式。凡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教职工(临床医院除外)均可享受“帮扶资金”所规定的待遇。

特殊困难是指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后,教职工个人仍然存在的较大困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三条 帮扶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的原则,其主要来源为:

1.学校预算安排的特困补助专项资金。

2.工会转入的特困补助资金。

3.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特困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帮扶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帮扶资金使用由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工会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在职全民所有制事业编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所属校区离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特殊困难爱心帮扶资金申请表,说明困难原因,并提交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所在基层工会初步审核,经领导同意后向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递交申请表。

3.工会设专人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拟帮扶对象和额度的建议。

4.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帮扶对象和帮扶资金额度。

5.发放帮扶资金。


第三章 帮扶原则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适当帮扶资金的补助:

1.教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参考范围见附件)及人身伤害,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下同)个人承担医药费累计超过3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教职工本人家庭遇到重大灾害,扣除保险理赔,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教职工本人家庭成员遇到重大疾病及人身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10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之列:

1.因私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人员。

2.违犯法纪导致伤病人员。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额度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按10%~15%给予帮扶,每人帮扶额度上限为5万元。由校工会提出建议,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帮扶者每年只能被帮扶一次。帮扶者累计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帮扶资金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工会工作校领导和工会主席兼任,管理委员会由工会、组织部、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医院管理处、审计处、后勤处、离退休工作处、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固定列席单位。

第十条 工会为帮扶资金工作机构,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接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草拟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研究决定帮扶资金的使用及筹集等事宜。

3.讨论决定帮扶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临床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集体职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需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讨论通过,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特殊困难人员爱心帮扶资金实施细则》(校发〔2013〕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疾病参考范围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血管意外住院抢救治疗;

2.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3.恶性肿瘤;

4.急性重症肝硬化、急性重症胰腺炎;

5.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心脏搭桥手术、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6.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7.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8.其它经过校职工医疗保健专家委员会集体鉴定认可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