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吉林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是校工会领导下的、由全校教职工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文化团体,是繁荣发展校园文化、建设和谐吉大、宣传吉大精神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摄影为师生服务的方向,积极为教职工摄影爱好者提供广阔的学习天地和交流平台,组织和引导他们深入生活,积极创作,弘扬主旋律,发展和繁荣校园文化,为构建和谐吉大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技术研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提高会员的摄影水平和创作能力。
第六条本会积极加强摄影协会与学校各协会的联系,配合校工会有关部门发展我校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表彰奖励优秀摄影爱好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农学部、第二临床医院、应用技术学院等摄影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凡在吉林大学工作、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义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任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对在我校摄影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吉林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委员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协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摄影协会换届会议推荐新的摄影协会委员,选举下一届摄影协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摄影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摄影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遇有重大问题由会长、副会长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委员会推举或聘请。
校工会资助;会员单位和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和学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赞助等。
第二十一条摄影协会的经费全部用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摄影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底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归摄影协会委员会,解释权归摄影协会。